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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5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楊鎮業 
            郭芷伶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前所述,被告住所地本院轄區,該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