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上 訴 人 郭嘉宜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