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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7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60號
原      告  鄒承祐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被      告  鑫積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玟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鄒承祐訴請求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鑫積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鑫積公司)給付新臺幣17,100元及遲延利息等語,有起訴狀在卷可參被告東森公司及鑫積公司之主事務所均在「新北市中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