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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李麗珠(曾繁慶之繼承人)


            曾比玉(曾繁慶之繼承人)


            曾祥昕(曾繁慶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