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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李麗珠(曾繁慶之
繼承
人)
曾比玉(曾繁慶之
繼承人
)
曾祥昕(曾繁慶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