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12巷與通河街76巷口處撞損原告承保車輛。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士林區,而被告
住所地臺北市士林區,此分別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等件在卷
可稽,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