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865號
原 告 翡馬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
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肆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