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286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政坤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
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桃園市大溪區,現已遷移,顯然其目前所在不明,而其最後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大溪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