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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290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林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