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29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97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琬晴  
被      告  史克鈞即八木町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5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5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10%,暨自112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8,3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