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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0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036號
原      告  張洸銘  
訴訟代理人  韓佩庭  
被      告  希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恩  

訴訟代理人  鄭瀚律師
            徐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亦為同法第440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加計在途期間3日,則上訴人應於114年1月3日前提起上訴始未逾期;然上訴人遲至114年1月8日始行提起上訴,此觀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至明是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