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0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