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華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傅羿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0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