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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09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0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楊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