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1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2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游純明 
被      告  謝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74元,及其中新臺幣10,399元部分,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