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14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 樓、00樓及00樓
陳冠樺
被 告 高大鈞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69元,及其中79,494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按週年利率13.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46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