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銘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