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1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程序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對於
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
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然被告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
前揭民事裁定在卷
可稽,依前揭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