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21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鍾宇軒  
被      告  郭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87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