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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2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22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      告  林時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