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266號
原 告 端倪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良石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宜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
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原判決
當事人欄關於
被告「良石生活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良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