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2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
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9,742元,在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又本件被告設籍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2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
住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