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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4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依璇 
            涂志翔 
被      告  陳信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