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4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涂志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