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510號
原 告 柏樂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意創行銷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2500元,第一審
裁判費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