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台北華城歐洲印象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參照。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足憑,其起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