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5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富評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訴向被告詹富評請求損害賠償,
惟被告已於113年3月21日死亡
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
閱卷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