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55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佳如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
違約金新臺幣3405元。
經查,被告住新北市中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