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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5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5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洪聆瑄(原名洪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