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60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恭麟即召誠車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其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