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689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閔俐瑄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4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請求金額:62,881元(計算式:本金56,074元+滯納金1,200元+
違約金5,607元=62,881元)。
㈡利息:3,260元(計算式:113年1月3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0日止共133日,本金56,074元×(133/366)×年息16%=3,26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66,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