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72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立行
訴訟代理人 劉立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依
本案被告之答辯及陳報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