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葉美伶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04元,及其中新臺幣69,712元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00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合 計 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