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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85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廖哲伍  


被      告  趙慧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47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