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88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沈修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侵權行為地在Times 桃園民有十街停車場(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旁),又被告
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可稽(見限
閱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