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39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9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彭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