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959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振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
兩造間並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權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