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3979號
原 告 一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繕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
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三峽區,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以上均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卷宗在卷可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