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0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俊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1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