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40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杜俊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11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