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蔡金寶(即蔡建發之繼承人)
蔡淑美(即蔡建發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發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2,00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4%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發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