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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0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043號
原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瑩  
            陳淑惠  
被      告  陳堡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58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5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