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4138號
原 告 京致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多維數控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提起
給付之訴,須於其
訴之聲明表明給付之範圍(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
經查,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金額固載明新臺幣9萬9999元,然訴之聲明利息部分載「自☐民國113年08月10日、☐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利率部分載「年息☐5%、☐20%、☐其他」,以及
違約金處,均未於空格處勾選,可認原告未具體表明請求事項,無從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所應給付之內容、範圍,依
前揭說明,
於法尚有未合。
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如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