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5-11/17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24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全國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時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在地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