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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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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2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2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黃家洋  
被      告  胡力元(原名胡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499元,及其中新臺幣15,942元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4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