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9/20(六)凌晨0時至上午8時,服務切換更新停機。 系統更新將於9/21、9/22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50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林榮斌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3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