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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5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蔡一欣  
            蔡一江(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一毅(即蔡敏松之繼承人

            蔡莉莉(即瑪莉莉馬西洛、即Maredithn.Marceld)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