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455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嚴偲予 主同上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文華(已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06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惟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2月7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原告起訴時被告已因
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欠缺無補正之可能,依
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之程序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