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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學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08號
原      告  王○文
            王○瑋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複代理人    常子薇律師
被      告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淳榛
被      告  凱瑞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崔智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