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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華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訴向被告林華隆請求損害賠償,被告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