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477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華隆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訴向被告林華隆請求損害賠償,
惟被告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
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
閱卷可稽,則被告於
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
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