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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4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8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方玟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