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北小字第497號
原 告 蘇益禾
被 告 荷蘭商柏蒂溫妮達亜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Botteg
a Veneta Netherlands B. V. Taiwan Branch)
許芳慈律師
吳晶晶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
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