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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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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3 年度北小字第 50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02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吳世璋  

被      告  李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8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8,4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