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5063號
原 告 張宗暘
被 告 李志強
上列
當事人間因
被告違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01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